| 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6-07568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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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硚口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13 11:30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无 |
| 名   称: | 某某服饰广场“8·1”一般触电 事故案调查报告 | 发布日期: | 2024-09-13 11:30 |
某某服饰广场“8·1”一般触电
事故案调查报告
2024年8月1日14时左右,某某服饰广场负一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市、区政府有关要求,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某某服饰广场‘8.1’一般触电事故案”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调查组同时组成了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查清了事故原因,界定了事故性质,区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某某服饰广场负一楼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工程地点:某某服饰广场负一楼。承包内容:照明线路改造(不含商铺、监控、远红外线、巡更、消防广播系统)面积约6000平方米,合同总价65万元。
(二)合同签订情况
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期30天。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和平将施工现场划分为四个区域(1区、2区、3区、4区),将2区(事发区域)、3区委托无业自由人雷某,雷某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照明线路升级改造,口头协议工期20天,费用为公共区照明每平30元,商户电缆一根500元。雷某又临时在路边找了雷某、王某某、杜某等7人进入工地施工。
(三)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刘某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男,41岁,安徽人。
陈某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维修部主管(负责该公司强电装修、维修管理工作),男,42岁,湖北安陆人。
黄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男,50岁,湖北武汉人。
肖某某,无业自由人,男,62岁,湖北武汉人,临时协调人员。
雷某,无业自由人,男,61岁,湖北黄冈人,黄某某口头协议将2区、3区委托给他施工。
雷某某,无业自由人,男 ,46岁,湖北黄冈人,雷某聘请的临时带班。
杜某,无业自由人,男,28,雷某某聘请的临时电力人员。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某某服饰广场负一楼施工现场,吊顶内部高约1米左右,可以从检修口进入,内部管线很多(消防、排烟、风管等管道)施工铺设线路难度较大。
(五)用电管理情况
强电井为四个分区分别设置了临时照明电箱和临时施工用电箱。从7月1日开始施工,临时施工用电总箱由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早上6点左右送电,晚上施工方下班后,断电。施工方从临时用电总箱分出别的临时用电箱,这些临时用电箱由施工方负责。公共照明控制箱在4号空调机房,因为当时在施工过程中,门在更换,钥匙还没有配,施工方根据需要可以自由出入机房。
(六)天气情况
8月1日,多云有阵雨或雷阵雨,偏南风3到4级,阵风5到6级,气温29-34℃。
(七)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姓名:王某某,性别:男;民族:汉,武汉新洲人,身份证号码:420117XXXXXX100810。是临时的电力工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施工中要求加灯提高亮度,8月1日,雷某、王某某、杜某等7名施工人员于当天七点半进入某某服饰广场负一楼2区,雷某将其他6个人分为3个组(王某某与杜某一组),雷某先关闭电源,其中3个人(包含死者)从检修口进去吊顶按照当天施工安排进行铺线。10点左右临时照明用电已拆除,11点09分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知要求现在把公共区域的正式照明用电送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某便要求现场施工人员马上送电,不然现场太黑其他工种(泥工、木工、油漆工、其他杂工)无法施工,随后肖某便赶到现场,跟雷某当面交涉,必须送电,别的工种不能做事。雷某便要求吊顶里的三名施工人员尽快做完下来。送电前其他2组已经完成下来了,只有王某某和杜某一组还有点收尾工作。11点20送电后雷某给王某某安全技术交底,便就带着另外2组人到3区交代铺设线路的工作。11点26分准备下班吃饭,杜某呼喊王某某吃饭,没有反应便打电话也无人接听,便跑到配电房关闭正常照明用电,从检修口进入吊顶找到王某某看到王某某右手带钳子,左手拿着带电的照明用电线,仰卧在胸口处,立刻呼叫下面其他地方的工友并对王某某进行心肺复苏(大约持续2分钟)没反应,就在吊顶里用脚踹了一个大洞,和其他现场施工人员一起将王某某移至地面同时拨打120,立即送往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8月2日16时死亡, 随后通知殡仪馆和死者家属进行了善后处理。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查了解,询问了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查阅了涉事单位资料、图片、询问笔录等。事故调查组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讨论,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死者王某某在铺设线路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且无电工特种作业证的情况下进行带电作业,右手触碰到钳子的绝缘裸露部分,接触到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责任不落实。
2.施工现场负责人雷某安全意识淡薄,对现场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明知王某某没有电工特种作业资格,仍安排王某某从事带电作业,对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
3.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资金投入不足,没有给现场操作人员王某某配备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原因分析,认为该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而造成的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1.死者王某某,在没有观察周围作业环境安全情况下,擅自进行电工作业,导致触电,在本次事故中负直接责任。鉴于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2.现场负责人雷某在安排作业时,安排无上岗证的王某某进行电工作业,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作业。同时未能对现场工作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对导致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由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落实情况,未能及时发现、纠正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未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培训工作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某某服饰广场‘8.1’一般触电事故案”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涉事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电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企业法人、实际经营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完善各种安全制度,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认真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强化职工的班前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培养职工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防止触电伤亡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
(三)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在进行带电、登高等危险作业时,落实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确保不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强化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保证现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