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5-32059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硚口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12-29 16:25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无 |
| 名   称: | 某某装饰有限公司“10.2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案调查报告 | 发布日期: | 2025-12-29 16:25 |
2025年10月26日11时30分,某商场负一层,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法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某某装饰有限公司‘10·2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案”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划分了事故责任,并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工程概况
施工地点为某商场负一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负责对该项目拆除工作;施工内容:分隔墙拆除、装饰面拆除、垃圾外运;结算方式:完工验收合格一次性支付;施工日期:2025年10月21日开工,2025年11月10日完工。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成立日期:2016年11月7日;经营范围:修缮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等。
某某物流公司,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成立日期:2021年8月24日;经营范围:提供货物的仓储、装卸作业、配送、物业管理等。
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成立日期:2023年8月3日;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及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建材、五金配件销售等。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17年2月15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物流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有效期10年,由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管理。2025年10月22日,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和某某物流公司签订了拆除施工协议。
(四)死者情况
死者胡某某,男,63岁,身份证号:42012XXXXXXX10205X,湖北武汉人,是临时现场杂工。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调查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事故地点位于某商场负一层拆除隔墙施工现场,隔墙高约2.8M,宽约1.2M,厚度约0.16M,材质是加气混凝土砌块。倒砸在胡某某(死者)身上碎加气混凝土砌块长1.36M、宽0.9M、厚度0.16M,重约90公斤左右。现场有一台轮胎式装载机,倒塌隔墙碎墙体内有一红色的安全帽。
(六)轮胎式装载机情况
装载机车主朱某某(私人购买),装载机名称:轮胎式装载机;制造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型号:LM160FVSUPFR;发动机功率:54.5kW;最高设计车速:20KM/h;制造年度:2022年;额定工作载荷:1100kg;外型尺寸(长×宽×高):5950×2060×2160mm。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5年10月25日,施工负责人孙某某组织人员对某商场负一层施工区域的吊顶、装饰面层及大厅隔断墙实施拆除作业。该区域两结构柱之间有一段隔墙,长为5米、高2.8米、厚度0.16米,因墙脚区域堆置有可回收钢筋材料和消防栓,隔墙仅完成局部拆除,剩余隔墙高度约2.8米、宽度约1.2米、厚度0.16米。10月26日上午8时左右,孙某某带领胡某某、卢某某等5名临时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主要负责场地清理及钢筋、塑料等可回收材料装车,现场未进行明确分工。8时30分,朱某某(铲车实际控制人)和4名临时建筑垃圾拖运人员陆续抵达现场,随即开展垃圾装载作业。11时30分,垃圾拖运人员沈某驾驶铲车进行装载垃圾过程中,发现剩余隔墙出现晃动,立即鸣笛警示,隔墙随即发生倒塌,将正在现场清理作业的胡某某埋压。孙某某立即组织工人将其从倒塌隔墙下抬出并拨打120,送至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于12时50分医院宣布死亡。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政府立即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经协调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于10月29日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遗体于10月30日火化,并于次日回原籍安葬。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全面调查基础上,通过询问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实地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涉事单位文件资料及影像证据等方式,对事故原因进行了综合分析研判,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胡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拆除现场清理可回收废料时,对作业环境危险性认识不足,在未确认被拆隔墙区域是否安全的情况下,违规进入未拆除隔墙的危险区域,隔墙倒塌被埋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辨识,未能及时识别隔墙倒塌等潜在风险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某,未有效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某某物流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涉及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街道办事处对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一层隔墙拆除工作监管不力,对辖区内施工作业失察,未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行施工报备程序。
4.行业部门未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一层隔墙拆除工作安全工作失察。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薄弱、安全管理缺位、安全防护措施缺失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死者胡某某在拆除施工现场进行可回收废料清理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认知欠缺,自我防范及应急处置能力不强,违规进入危险区域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生产安全责任。
(二)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三)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能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四)某某物流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涉及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该公司依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小散工程及零星作业失察。未严格执行《市安委办城建专办关于加强小散工程及零星(临时)作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安办〔2025〕33号)要求,未有效履行督促企业按规定报备并对相关施工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街道办事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对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予以处理。
(六)行业部门未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一层拆除墙体施工安全工作失察。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要求,建议由行业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0月26日的亡人事故充分暴露出当前小散工程及零星作业任意施工、监管不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涉事单位和人员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特提出如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某某装饰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切实提升其安全操作技能与风险防范能力,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核查与管理。同时,须加强对所承接施工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小散工程及零星作业开工前向属地街道办事处进行信息登记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管指导。“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和某某物流公司作为商场管理方,应主动承担商场内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必须严格规范并落实租户进行拆除、装修改造等活动的备案审查程序,加强对租户相关资质与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审核,确保商场整体运营安全。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街道办事处要严格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将安全生产置于重中之重位置,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更坚定的态度、更扎实的作风、更有效的举措,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执行到位。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行业部门要严格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督促相关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小散工程及零星作业向属地街道报备、限额以上工程同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备的管理规定。要重点监督企业规范其经营场所内装修改造、设施维护等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配备合格安全管理人员并切实履行现场管理职责,强化作业过程安全管控。
(四)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行业部门、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实现小散工程及零星作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要全面夯实基层安全基础,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监督,整体提升区域安全生产治理水平,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强化信息报送工作,做好应对各类突发情况的准备。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强化应急预案管理与演练实效,切实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和装备保障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须保持应急临战状态,科学前置救援力量,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迅速响应、高效处置、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