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5-19213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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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硚口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30 09:5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无 |
名   称: | 武汉市某有限公司“4.22”一般触电亡人事故案调查报告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09:55 |
2025年4月22日15时左右,位于硚口区某大道13号附2号,发生一起触电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硚口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人力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硚口区“武汉市某有限公司“4.22”一般触电亡人事故案”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区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武汉市某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24年;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停车场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武汉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股或控股);成立日期:2021年;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汽车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二)土地属地情况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武汉至安康铁路增建二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停车场土地权属是武汉某局有限公司。
(三)事故电力线情况
武汉某局有限公司专项供电,电压10千伏。
(四)事故拖车情况
车牌:鄂AKXXX6;车辆类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所有人:
武汉市某有限公司;核定载人数:3人;总质量:15800kg;整备质量:9480kg;外轮廓尺寸:9600* 2480*2800mm。
(五)当天天气情况
2025年4月22日,白天阴,最高气温25℃,最低气温20℃,北风5级。日落时间18时55分,室外作业情况良好。
(六)医院抢救情况
4月22日余某由120救护车送至武汉市某医院急救室抢救,于4月22日余某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无搏动,心跳骤停,医院宣布余某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和勘验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22日8时左右,武汉市某有限公司2名员工到停车场做拖车前准备工作,将拖运的2台报废车辆确认后,现场管理人员电话通知拖车司机拖运报废车辆。15时左右车辆装载好后,拖车司机余某站在车的右后轮处,将捆扎钢丝绳抛向车的左侧,在抛掷过程中钢丝绳触碰搭接到高压电线触电,余某呼叫了一声,现场2名员工看见余某倒在地上,左手捏着钢丝绳,钢丝绳另外一端在高压线上,拖车轮胎高压电击导致起明火,其中一名员工立刻拿旁边的塑料绝缘锥桶把余某手里的钢丝绳打脱落,现场管理人员拿灭火器对着起火的轮胎灭火,并拨打了120急救,并迅速送至武汉市某医院抢救,因电伤过重,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4月22日17时左右,接事故报告后,区政府、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街道等单位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积极做好家属安抚工作,经多方协调于4月24日最终达成赔付协议,遗体于当日火化。该起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传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应急处置得当、善后处理合情合法。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4月22日17时左右,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拖车南北方向(车头向南)停于高压线正下方,高压线距地面7m左右。两辆报废车叠放在拖车平板上(高4.2m左右)距高压线约3m,拖车右后轮胎因高压起火烧焦爆胎,地面残留死者斑驳血迹,拖车右侧有遗留烧断的钢丝绳约10m左右,左侧有遗留约3m左右的钢丝绳有5个高压熔断点。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看资料以及综合分析,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余某(死者)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能力差,在未判定作业环境是否安全和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在高压线下违规操作,把钢丝绳从拖车右侧向左侧抛掷时,与上方高压线触碰搭接,导致触电身亡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武汉市某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拖车前未有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未制定拖车固定和运输方案,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与事故隐患排查,未落实触电风险管控措施,未严格落实安全交底,未向现场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风险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武汉市某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在高压线下对违规违章抛掷钢丝绳危险性认知不足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武汉市某有限公司劳动组织不合理,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安排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而是安排临时负责现场管理,对现场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有效辨识,未有效制止违规抛掷钢丝绳的方法固定报废车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4.武汉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四。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武汉市某有限公司“4.22”一般触电亡人事故案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死者余某,在没有辨识周围作业环境是否安全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采取抛掷捆扎钢丝绳的方法固定作业,导致钢丝绳碰剐高压线触电,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鉴于余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2.武汉市某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与事故隐患排查。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在现场实施有效管理;未有效告知现场可能出现事故的安全风险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硚口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3.武汉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未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投入工作落实,对聘用员工能否胜任岗位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硚口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
武汉市某有限公司临时负责现场管理,对现场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未有效制止违规抛掷钢丝绳的方法固定报废车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武汉市某有限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武汉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武汉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立即整改,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三)建议武汉某局有限公司和属地街道强化责任落实
发函武汉某局有限公司,督促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对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发函街道办事处,督促其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厘清铁路局、运营单位和属地的责任边界,建立协同联动机制,落实常态化安全巡检制度,联合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形成隐患排查、整改、验收闭环管理,筑牢铁路沿线安全生产防线。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触电亡人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要深刻吸取触电事故经验教训,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职责,举一反三,全面深入细致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认真排查零星作业、小散工程和“九小”场所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好转。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涉事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齐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全员安全岗位职责,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加大安全投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方式,压实责任,坚决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行为,作业前认真开展事故隐患风险辨识,作业时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确保作业安全。武汉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要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认真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要加强安全培训投入,增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和事故警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要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培训实效,真正做到工作前全员教育,工作中重点检查,完工后安全收尾,把教育培训深入工作每个环节。培养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自觉遵守劳动保护安全管理规定,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坚决杜绝违规操作行为,防止触电伤亡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