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5148572/2025-27244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10-24 10:00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硚口区“汉正老街”片区项目-大夹街(多福路—友谊南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10-24 10:00

硚口区“汉正老街”片区项目-大夹街(多福路—友谊南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24 10:00

硚口区“汉正老街”片区项目-大夹街(多福路—友谊南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5915日至20251014日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现将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硚口区“汉正老街”片区项目-大夹街(多福路—友谊南路)道路工程项目方案征求意见总户数78户,其中居民69户,企业9户。经统计,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户数为61户,占比78.21%,未反馈意见视为同意1户,占比1.28%,不同意16户,占比20.51%

二、主要意见及回复

针对部分被征收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回复如下:

(一)“预评估价过低”意见的回复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鉴于上述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评估价格应由依法选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如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可按照前述规定反馈。

(二)要就提供就近现房和低价房源”意见的回复

经研究,该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拟增加一处就近住宅房源江山如画8期作为项目产权调换房源;另调整团购商品房按照现时点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三)“货币补助或奖励过低”意见的回复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经综合考虑资金、土地市场等情况,该项目《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对选择货币补偿团购商品房结算方式的,给予10%比例的购房补助和5%比例的签约奖励,符合上述条例规定。

三、方案修改情况

1、对方案第三章第三条第(一)项第3加表述:“团购商品房屋结算单价由本方案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对方案第四章第一条第(一)项加表述“产权调换住宅房源2:江山如画8期位于武胜路与长提街交汇处,系现房,交房标准为毛坯,房屋销售单价约25100/平方米房屋结算单价由本方案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针对部分被征收人就自身特殊情况提出的个性化的具体问题、意见和要求,因不涉及方案修改,将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具体实施过程中予以研究、处理和解决。

四、研究决定情况

经硚口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硚口区“汉正老街”片区项目-大夹街(多福路—友谊南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订稿)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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