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5-27244 | 主题分类: | 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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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5-10-24 10:00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无 |
| 名   称: | 硚口区“汉正老街”片区项目-大夹街(多福路—友谊南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10-24 10:00 |
《硚口区“汉正老街”片区项目-大夹街(多福路—友谊南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10月14日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现将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硚口区“汉正老街”片区项目-大夹街(多福路—友谊南路)道路工程项目方案征求意见总户数78户,其中居民69户,企业9户。经统计,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户数为61户,占比78.21%,未反馈意见视为同意1户,占比1.28%,不同意16户,占比20.51%。
二、主要意见及回复
针对部分被征收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回复如下:
(一)对“预评估价过低”意见的回复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鉴于上述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评估价格应由依法选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如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可按照前述规定反馈。
(二)对“要就提供就近现房和低价房源”意见的回复
经研究,该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拟增加一处就近住宅房源江山如画8期作为项目产权调换房源;另调整团购商品房按照现时点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三)对“货币补助或奖励过低”意见的回复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经综合考虑资金、土地市场等情况,该项目《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对选择货币补偿团购商品房结算方式的,给予10%比例的购房补助和5%比例的签约奖励,符合上述条例规定。
三、方案修改情况
1、对方案第三章第三条第(一)项第3点增加表述:“团购商品房屋结算单价由本方案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对方案第四章第一条第(一)项增加表述:“产权调换住宅房源2:江山如画8期位于武胜路与长提街交汇处,系现房,交房标准为毛坯,房屋销售单价约为25100元/平方米。房屋结算单价由本方案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针对部分被征收人就自身特殊情况提出的个性化的具体问题、意见和要求,因不涉及方案修改,将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具体实施过程中予以研究、处理和解决。
四、研究决定情况
经硚口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硚口区“汉正老街”片区项目-大夹街(多福路—友谊南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订稿)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