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5148572/2024-07607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武汉市硚口区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4-03-04 09:12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硚口区中小学、幼儿园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4-03-04 09:12

硚口区中小学、幼儿园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04 09:12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关于提高全市基础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有关政策的通知》、《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全系统所有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及民办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包括财政安排的预算公用经费和免除的学杂费资金。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不包括按教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培训经费。

  公用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规范管理,提高效益。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基本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费是指图书资料和零星设备的购置费用,大型仪器设备、文体设备、一般设备和电脑网络软硬件等设备的购置费用纳入专项经费。

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规范设置会计科目,支出按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

第六条中小学、幼儿园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执行预算。各项资金必须按进度、支出标准和预算用途规范使用,任何学校和个人都不得任意突破预算指标或改变资金用途。严禁用于人员经费、基建投资、公费旅游等方面的开支。

1. 教师培训经费除按教职工工资总额度的1.5%安排外,还需按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开支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对未经批准或借培训之名进行旅游等开支的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2.公用经费中涉及“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的预算,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019年起,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公办幼儿园1200元/生.年,小学1400元/生.年,初中1600元/生.年,对在校规模在300人及以下的学校,再按300元/生.年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新增公用经费部分,按市、区6:4分担;特殊教育义务段生均公用经费10000元/年·生,其中:6000元/生.年部分,中央承担60%,地方承担部分由省、市、区按3:4:3比例分担;市级提高部分4000元/生.年全部由市级承担;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2600元/年·生,按照市、区6:4分担。

教育局在提出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意见时,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小规模学校和办学条件相对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各中小学校的基本求。

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区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第十中小学、幼儿园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学年定期公布,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教育局将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 对不能保证公用经费投入,或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学校公用经费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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