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常见问题及解答

更新时间:2025-12-30 15:48 发布时间:2025-12-29 16:11 来源:硚口区环保局

问题1:什么是入河排污口?

回答1: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问题2:是由什么部门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呢?

回答2: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问题3:入河排污口怎么分类呢?

回答3:入河排污口按照其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问题4:如果要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

回答4: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责任主体属于造纸、焦化、氮肥、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电镀、冶金、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的;

()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

问题5:哪些位置不能设置入河排污口呢?

回答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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