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
事项陈述申辩、听证告知公告
由本局受理并调查的武汉市创鑫联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086602220N)涉嫌冒用宋亮、范卫祖、陆芸、李娟、罗青及马翠兰6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湖北普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DM3RTW7L)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备案)一案、湖北寰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WGFJ1R)涉嫌冒用张学敏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康捷义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W5FG7T)涉嫌冒用龚丽平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世传迪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Y9GD04)涉嫌冒用祝晓曼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凯霖昕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L04B04W)涉嫌冒用杨蕾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恒隆江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TDFNXF)涉嫌冒用林清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武汉市创鑫联商务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宋亮、范卫祖、陆芸、李娟、罗青及马翠兰6人同意,于2023年12月12日冒用宋亮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占股20%)及监事的登记事项、冒用范卫祖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占股5%)的登记事项、冒用陆芸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占股5%)的登记事项、冒用李娟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占股5%)的登记事项、冒用罗青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占股5%)的登记事项及冒用马翠兰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占股5%)的登记事项均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市创鑫联商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2日的设立登记。
湖北普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虚假承诺,于2026年2月12日取得的注销登记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湖北普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26年2月12日的注销登记。
湖北寰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张学敏同意,于2017年9月11日冒用张学敏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10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湖北寰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9月11日的设立登记。
武汉康捷义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龚丽平同意,于2017年7月31日冒用龚丽平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占股100%)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康捷义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7年7月31日的设立登记。
武汉世传迪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祝晓曼同意,于2018年4月13日冒用祝晓曼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8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世传迪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18年4月13日将祝晓曼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8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登记事项。
武汉凯霖昕商务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杨蕾同意,于2018年7月5日冒用杨蕾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10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凯霖昕商务有限公司2018年7月5日的设立登记。
武汉恒隆江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林清同意,于2017年4月14日冒用林清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10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恒隆江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4月14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决定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注:在公告期间,与该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也可到本局陈述、申辩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