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事项陈述申辩、听证告知公告

更新时间:2026-09-10 11:42 发布时间:2026-09-10 11:38 来源:硚口区行政审批局

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

事项陈述申辩、听证告知公告

由本局受理并调查的武汉市创鑫联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086602220N)涉嫌冒用宋亮、范卫祖、陆芸、李娟、罗青及马翠兰6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湖北普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DM3RTW7L)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备案)一案、湖北寰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WGFJ1R)涉嫌冒用张学敏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康捷义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W5FG7T)涉嫌冒用龚丽平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世传迪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Y9GD04)涉嫌冒用祝晓曼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凯霖昕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L04B04W)涉嫌冒用杨蕾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恒隆江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TDFNXF)涉嫌冒用林清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武汉市创鑫联商务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宋亮、范卫祖、陆芸、李娟、罗青及马翠兰6人同意,于20231212日冒用宋亮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占股20%)及监事的登记事项、冒用范卫祖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占股5%)的登记事项、冒用陆芸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占股5%)的登记事项、冒用李娟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占股5%)的登记事项、冒用罗青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占股5%)的登记事项及冒用马翠兰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占股5%)的登记事项均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市创鑫联商务有限公司20131212日的设立登记。

湖北普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虚假承诺,于2026212日取得的注销登记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湖北普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26212日的注销登记。

湖北寰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张学敏同意,于2017911日冒用张学敏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10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湖北寰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7911日的设立登记。

武汉康捷义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龚丽平同意,于2017731日冒用龚丽平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占股100%)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康捷义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7731日的设立登记。

武汉世传迪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祝晓曼同意,于2018413日冒用祝晓曼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8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世传迪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18413日将祝晓曼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8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登记事项。

武汉凯霖昕商务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杨蕾同意,于201875日冒用杨蕾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10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凯霖昕商务有限公司201875日的设立登记。

武汉恒隆江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林清同意,于2017414日冒用林清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10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恒隆江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17414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决定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注:在公告期间,与该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也可到本局陈述、申辩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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