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事项陈述申辩、听证告知公告

更新时间:2026-03-27 15:43 发布时间:2026-03-27 15:08 来源:硚口区行政审批局

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

事项陈述申辩、听证告知公告



由本局受理并调查的武汉芳草秀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LKRL5Q)涉嫌冒用杨芳芳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市季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EL7PP66T)涉嫌冒用陈林、刘丹房屋地址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航腾鼎高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333574790H)涉嫌冒用周一鹏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东龙明光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T17AXY)涉嫌冒用张翼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智美康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T1PY0L)涉嫌冒用张翼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市创鑫联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086602220N)涉嫌冒用张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武汉芳草秀明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杨芳芳同意,20151215日冒用杨芳芳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5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芳草秀明商贸有限公司20151215日将杨芳芳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5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登记事项

武汉市季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陈林、刘丹二人同意,2025523日冒用陈林、刘丹二人房屋地址信息取得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市季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5523日的设立登记(备案)

武汉航腾鼎高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周一鹏同意,2015617日冒用周一鹏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5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航腾鼎高商贸有限公司2015617日将周一鹏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5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登记事项

武汉东龙明光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张翼同意,2017329日冒用张翼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10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东龙明光商贸有限公司2017329日的设立登记

武汉智美康顺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张翼同意,2017329日冒用张翼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监事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智美康顺商贸有限公司2017329日将张翼登记为监事的登记事项

武汉市创鑫联商务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张瑨同意,20131212日冒用张瑨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占股5%)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市创鑫联商务有限公司20131212日将张瑨登记为股东(占股5%)的登记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决定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注:在公告期间,与该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也可到本局陈述、申辩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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