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
事项陈述申辩、听证告知公告
由本局受理并调查的武汉君置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347312265A)涉嫌冒用刘海华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财晓航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P1UF54)涉嫌冒用吕航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洛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2BE102)涉嫌冒用纪兰珍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珍达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25H724)涉嫌冒用纪兰珍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中水控股武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720251234)涉嫌冒用高慧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万景吉长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R4YA9H)涉嫌冒用娄雅琴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及武汉铭航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81979504P)涉嫌冒用胡国兵、周星河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武汉君置翔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刘海华同意,于2015年7月9日冒用刘海华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公司监事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君置翔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7月9日将刘海华登记为监事登记事项。
武汉财晓航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吕航同意,于2016年10月24日冒用吕航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10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财晓航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4日的设立登记。
武汉洛放建材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纪兰珍同意,于2018年11月12日冒用纪兰珍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公司监事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洛放建材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2日将纪兰珍登记为监事的登记事项。
武汉珍达盛建材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纪兰珍同意,于2018年11月1日冒用纪兰珍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100%)、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珍达盛建材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日的设立登记。
中水控股武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高慧同意,于2016年2月2日冒用高慧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公司监事的变更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中水控股武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2月2日将高慧登记为监事的登记事项。
武汉万景吉长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娄雅琴同意,于2017年2月24日冒用娄雅琴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占股50%)及监事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万景吉长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2月24日将娄雅琴登记为股东(占股50%)及监事的登记事项。
武汉铭航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胡国兵、周星河二人同意,于2018年5月14日冒用胡国兵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监事登记事项、冒用周星河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100%)、执行董事、经理及联络员的登记事项均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铭航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5月14日将胡国兵登记为监事的登记事项;拟撤销武汉铭航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5月14日将周星河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100%)、执行董事、经理及联络员的登记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决定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注:在公告期间,与该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也可到本局陈述、申辩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