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
事项陈述申辩、听证告知公告
由本局受理并调查的武汉逸彬风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9LQHY4W)涉嫌冒用宦才军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卡休米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L0HB0X8)涉嫌冒用龚成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武汉逸彬风物资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宦才军同意,于2020年11月13日冒用宦才军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6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逸彬风物资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3日将宦才军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6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卡休米广告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龚成同意,于2018年8月20日冒用龚成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100%)、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卡休米广告有限公司2018年8月20日的设立登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决定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注:在公告期间,与该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也可到本局陈述、申辩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