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
事项陈述申辩、听证告知公告
由本局受理并调查的武汉市硚口区新奇玩具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4MA4JC0R259)涉嫌冒用黄勇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一案、武汉泽稀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L0N479X)涉嫌冒用夏建波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华达隆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YBRMXP)涉嫌冒用陈平、陈亮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芳香利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XWKQXU)涉嫌冒用董利芳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鑫雨金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XWWQ6P)涉嫌冒用董利芳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蓝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578256387L)涉嫌冒用熊韬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明云商盛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LYL70Y)涉嫌冒用吴超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武汉娅雯熙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ENL7LW2A)涉嫌冒用李文欣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武汉市硚口区新奇玩具商行未经当事人黄勇同意,于2010年8月13日冒用黄勇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经营者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市硚口区新奇玩具商行2010年8月13日的设立登记(备案)。
武汉泽稀驰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夏建波同意,于2018年9月5日冒用夏建波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100%)、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登记(备案)事项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泽稀驰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9月5日将夏建波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100%)、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华达隆广告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陈平、陈亮二人同意,于2018年4月20日冒用陈平、陈亮二人身份信息取得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华达隆广告有限公司2018年4月20日的设立登记(备案)。
武汉芳香利华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董利芳同意,于2018年3月8日冒用董利芳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100%)、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登记(备案)事项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芳香利华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3月8日的设立登记(备案)。
武汉鑫雨金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董利芳同意,于2018年3月9日冒用董利芳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50%)、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登记(备案)事项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鑫雨金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8年3月9日将董利芳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50%)、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蓝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熊韬同意,于2011年7月7日冒用熊韬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20%)、执行董事及经理的登记(备案)事项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蓝世界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7月7日将熊韬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20%)、执行董事及经理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明云商盛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吴超同意,于2016年2月22日冒用吴超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股东(占股50%)及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明云商盛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2月22日的设立登记(备案)。
武汉娅雯熙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李文欣同意,于2025年6月19日冒用李文欣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100%)、董事、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娅雯熙商贸有限公司2025年6月19日的设立登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决定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注:在公告期间,与该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也可到本局陈述、申辩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