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
事项陈述申辩、听证告知公告
由本局受理并调查的武汉腾康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EH50AJ4R)涉嫌冒用李勇房屋地址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市鑫利佳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420104000067863)涉嫌冒用张慧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华洋旗业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81973648X)涉嫌冒用向娜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市鑫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91888984N)涉嫌冒用夏梦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安洁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791436486)涉嫌冒用马进华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市新盟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号:4201042100953)涉嫌冒用柳洁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3000250664)涉嫌冒用余岚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武汉东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888489652)涉嫌冒用韩慧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武汉市鑫和通达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号:420104000006193)涉嫌冒用程远秋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湖北恒宜富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LJQK84)涉嫌冒用贾汉芳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武汉八宝玲珑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L8PQ0J)涉嫌冒用占胜峰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武汉腾康悦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李勇同意,于2025年4月17日冒用李勇房屋地址信息取得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腾康悦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4月17日的设立登记(备案)。
武汉市鑫利佳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张慧同意,于2009年9月9日冒用张慧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股东(占股20%)及监事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市鑫利佳商贸有限公司2009年9月9日将张慧登记(备案)为股东(占股20%)及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华洋旗业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向娜同意,冒用向娜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华洋旗业贸易有限公司将向娜登记(备案)为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市鑫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夏梦同意,冒用夏梦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登记(备案)事项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市鑫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夏梦登记(备案)为财务负责人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安洁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马进华同意,于2008年10月30日冒用马进华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股东(占股30%)及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安洁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10月30日将马进华登记(备案)为股东(占股30%)及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市新盟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柳洁同意,于2000年6月30日冒用柳洁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股东(占股25%)及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市新盟广告设计有限公司2000年6月30日将柳洁登记(备案)为股东(占股25%)及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余岚同意,冒用余岚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登记(备案)事项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将余岚登记(备案)为财务负责人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东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韩慧同意,冒用韩慧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股东(占股10%)的登记(备案)事项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东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韩慧登记(备案)为股东(占股10%)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市鑫和通达服饰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程远秋同意,于2007年10月12日冒用程远秋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市鑫和通达服饰有限公司2007年10月12日将程远秋登记(备案)为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湖北恒宜富通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贾汉芳同意,于2015年12月10日冒用贾汉芳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登记(备案)事项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湖北恒宜富通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0日将贾汉芳登记(备案)为财务负责人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八宝玲珑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占胜峰同意,于2017年5月25日冒用占胜峰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监事的变更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八宝玲珑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5月25日将占胜峰登记(备案)为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决定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注:在公告期间,与该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也可到本局陈述、申辩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