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市监集吊罚处字〔2025〕2号
武汉立鑫华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企业:
根据武汉市工商局《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武工商企监〔2016〕11号)要求,通过湖北省经营主体登记系统搜索查询,发现当事人2023、2024连续两年度(含以上)未进行年报公示,且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
经查,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后,2023-2024连续两个年度(含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经实地核查,不在登记住所经营,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取得联系,且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调查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三)你单位未公示年度报告证明材料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公示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
(四)税务机关调取的纳税证明:证明你单位在上述期间无纳税记录;
(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证明你单位未依法办理歇业。
鉴于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也无法按照档案留存联系方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25年9月9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公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自公告之日起已满三十日,视为告知书送达,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后,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去向不明,未按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且在上述期间无纳税记录,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或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之规定,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附:当事人名单(共计3家)
联系人:黄嵘婷、刘安然联系电话:027-83776065
联系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01号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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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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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20104728272826N |
武汉立鑫华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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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20104781973648X |
武汉华洋旗业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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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20104MA4K4A4Y5Y |
天天快收企业管理(湖北)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