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公告
武汉市俞欧晟商贸店(个人独资)等六家单位:
经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查明:附件所列六家单位(见附件)在申请设立登记(备案)时,提交虚假住所材料取得设立登记(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对武汉市俞欧晟商贸店(个人独资)等六家单位(名单附后)的设立登记以及依此取得的相关经营行政许可(详见附后名单)。收缴你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并撤销。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本局。
我局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撤销撤销登记(备案)及相关经营许可决定书(硚审批合撤决字〔2025〕第4号)
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
20250815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及相关经营许可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