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事项陈述申辩、听证告知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07 10:05 发布时间:2025-08-07 09:51 来源:硚口区行政审批局

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

事项陈述申辩、听证告知公告



由本局受理并调查的湖北瀚辉锐安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E3KRYE9K)涉嫌冒用中华佳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市锦海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TWUH8R)涉嫌冒用李成成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玛睿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WRR45H)涉嫌冒用栗军生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璟泉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3037896943)涉嫌冒用周玲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欣宏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LDUK7X)涉嫌冒用胡铁君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欧泷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562319064A)涉嫌冒用张颖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汇巨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MKNB30)涉嫌冒用王广彦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华恒梦祥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R6TX01)涉嫌冒用熊梦军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湖北瀚辉锐安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中华佳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10月30日冒用中华佳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取得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湖北瀚辉锐安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10月30日的设立登记(备案)。

武汉市锦海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李成成同意,于2017年5月5日冒用李成成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股东(占股50%)及经理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市锦海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5日将李成成登记(备案)为公司股东(占股50%)及经理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玛睿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栗军生同意,于2017年10月18日冒用栗军生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监事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玛睿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8日将栗军生登记(备案)为公司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璟泉汇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周玲同意,于2015年5月5日冒用周玲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80%)、执行董事兼经理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璟泉汇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5月5日将周玲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80%)、执行董事兼经理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欣宏通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胡铁君同意,于2015年11月19日冒用胡铁君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10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欣宏通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9日将胡铁君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10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欧泷电梯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张颖同意,于2010年10月12日冒用张颖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股东(占股49%)及监事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欧泷电梯有限公司2010年10月12日将张颖登记(备案)为公司股东(占股49%)及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汇巨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王广彦同意,于2016年5月12日冒用王广彦身份信息取得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汇巨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5月12日的设立登记(备案)。

武汉华恒梦祥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熊梦军同意,于2017年2月27日冒用熊梦军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5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华恒梦祥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2月27日将熊梦军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5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登记(备案)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决定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注:在公告期间,与该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也可到本局陈述、申辩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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