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
事项陈述申辩、听证告知公告
由本局受理并调查的武汉楚月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96341475E)涉嫌冒用王东明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天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81990552N)涉嫌冒用王东明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市百尚优品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9KTFR7C)涉嫌冒用易丹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鑫汇柏晟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LJG35W)涉嫌冒用熊杰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泰利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303569712M)涉嫌冒用吴文松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武汉楚月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王东明同意,冒用王东明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楚月集团有限公司将王东明登记(备案)为公司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天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王东明同意,冒用王东明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天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王东明登记(备案)为公司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市百尚优品超市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易丹同意,于2020年10月9日冒用易丹身份信息取得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市百尚优品超市有限公司2020年10月9日的设立登记(备案)。
武汉鑫汇柏晟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熊杰同意,于2015年12月9日冒用熊杰身份信息取得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鑫汇柏晟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12月9日的设立登记(备案)。
武汉泰利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吴文松同意,于2014年10月20日冒用吴文松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监事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泰利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0日将吴文松登记(备案)为公司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决定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注:在公告期间,与该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也可到本局陈述、申辩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