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事项陈述申辩、听证告知公告

更新时间:2025-04-16 11:37 发布时间:2025-04-16 11:34 来源:硚口区行政审批局

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

事项陈述申辩、听证告知公告



由本局受理并调查的武汉宏馨达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YRK172)涉嫌冒用南红星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市创鑫联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086602220N)涉嫌冒用黄圣菁、徐惠萍、谢萍、李婷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瑞丰天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983350983)涉嫌冒用方忠胜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华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68073346N)涉嫌冒用李志华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恒光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3335598065)涉嫌冒用来晨晖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武汉汉荣吉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N4CQ8F)涉嫌冒用韩刚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武汉宏馨达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南红星同意,于2018年6月4日冒用南红星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99%)、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宏馨达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6月4日将南红星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99%)、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市创鑫联商务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黄圣菁、徐惠萍、李婷、谢萍同意,冒用黄圣菁、徐惠萍、李婷、谢萍身份信息将黄圣菁登记(备案)为公司股东(占股5%)的登记(备案)、将徐惠萍登记(备案)为公司股东(占股5%)的登记(备案)、将李婷登记(备案)为公司股东(占股5%)的登记(备案)以及将谢萍登记(备案)为公司股东(占股5%)的登记(备案)均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市创鑫联商务有限公司将黄圣菁登记(备案)为公司股东(占股5%)的登记(备案)事项;决定撤销武汉市创鑫联商务有限公司将徐惠萍登记(备案)为公司股东(占股5%)的登记(备案)事项;决定撤销武汉市创鑫联商务有限公司将谢萍登记(备案)为公司股东(占股5%)的登记(备案)事项;决定撤销武汉市创鑫联商务有限公司将李婷登记(备案)为公司股东(占股5%)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瑞丰天成建材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方忠胜同意,冒用方忠胜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股东(占股49%)及监事的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瑞丰天成建材有限公司将方忠胜登记(备案)为公司股东(占股49%)及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华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李志华同意,冒用李志华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华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将李志华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恒光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来晨晖同意,于2015年6月25日冒用来晨晖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50%)、执行董事、经理、及联络员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恒光讯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6月25日将来晨晖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50%)、执行董事、经理及联络员的登记(备案)事项。

武汉汉荣吉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当事人韩刚同意,冒用韩刚身份信息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5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武汉汉荣吉贸易有限公司将韩刚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5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登记(备案)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决定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注:在公告期间,与该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也可到本局陈述、申辩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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