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特殊困难对象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残联、财政局:
为进一步关心和做好残疾人特殊困难对象生活救助工作,维护残疾人特殊困难对象基本生存权益,让残疾人特殊困难对象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民政发[2008]46号)和《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武民政[2005]1lI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特殊困难对象生活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对象大病医疗救助的力度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其本人患有我市确定的医疗救助重大疾病的,可按照《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救助标准给予大病医疗救助。
(二)适当放宽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的确认标准
对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病、因灾、因子女上学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低保边缘户”,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内的,按照我市城乡贫困群众临时救助政策的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三)其他救助
各区民政部门在组织开展各项帮扶救助活动时,应主动热情予以关照帮助残疾人“低保边缘户”解决生活困难。
l、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开展的“5个5”节日物资救助活动时,优先对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给予救助。
2、在每年夏季和冬季开展的“纳凉取暖”工作中,主动关照残疾人“低保边缘户”。对生活特别困难,家中没有纳凉取暖器具,残疾人本人无生活自理能力、行动不便,确实无法到社区“纳凉取暖”点纳凉取暖的,街道、社区可为其提供纳凉取暖物资帮助。
3、慈善超市实物救助。区、街、社区设立的慈善超市对因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生活遇到较大困难的残疾人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安排发放粮.油等生活物资,给予帮扶救助。
二、审批程序
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大病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和临时救助的残疾人“低保边缘户”,以家庭为单位,由当事人或监护人向街道(乡镇)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对申请人家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审批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依据《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各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的救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民政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准确核定救助对象,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好审核审批工作,确保此项救助工作规范平稳有序开展。残联部门要配合做好残疾人“低保边缘户”对象的核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合理安排预算,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临时救助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