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问答

更新时间:2023-06-09 15:14 发布时间:2023-06-09 15:00 来源:硚口区医疗保障局

问:1.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答: 将原本由个人账户支付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我市承担普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普通门诊统筹设定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问: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2023年2月1日。


问: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享受条件是怎样的?

答: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给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相关赔偿。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本市规定年限或者按照规定补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退休人员政策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04]13号)规定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障的“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养老人员,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问:4.参保人员到哪里就医可以享受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答:从2023年2月1日起,我市医疗保障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及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提供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服务,参保人员到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具体医疗机构名单可以通过武汉市医保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查询。


问:5.怎样就医才能享受到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答 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在就诊医疗机构院内即时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可使用个人账户或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问:6.异地就医如何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答:异地安置、常驻异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在备案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我市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因其他情形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无需备案,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按照我市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可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就医地已开通异地门诊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具体名单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网站查询。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异地就医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


问:7.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和慢性病门诊待遇是否有冲突?会不会相互影响限额?

答: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单独计算限额,和慢性病门诊待遇不冲突,定额不会相互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笔费用不能重复享受两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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