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可申请更换光荣牌。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其家庭继续悬挂光荣牌。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实施办法》在规范光荣牌的悬挂范围、样式和悬挂方式等内容的同时,也明确了相关惩戒措施,主要因为光荣牌承载着军人军属的崇高荣誉和社会价值导向,既是一种荣誉更是种责任。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如果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现役军人如果被除名开除军籍,便失去了应有的荣誉和示范作用,应当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是为了督促其改正错误、继续保持荣誉,体现奖惩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