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税源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硚办文【2016】2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税源建设,提高服务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楼宇的质量水平,形成协税引税培植税源合力,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11条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区统筹办、区房管局、区建管站、区城改办、区招商局。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内容为服务重点企业、服务重点项目、服务重点楼宇、培植新税源四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服务重点企业
第四条 服务重点企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建立高效和谐的企业沟通机制,做好税源动态原因分析,切实有效的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置服务重点企业(非房产企业)户数,以当年实现综合税收为考核依据。
第六条 掉收企业户数超过总户数的30%或者年度迁出年纳税过100万元企业2家的,视同服务重点企业任务未完成。
第七条 服务重点企业工作经费安排:1、按3000元/户安排,不足3万元的街道按3万元安排工作经费;2、对年纳税额超过5000万元的,另行安排工作经费1万元/户;3、对年纳税额增幅超过20%的,另行安排工作经费3000元/户。
第三章 服务重点项目
第八条 服务重点项目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做好辖区内重点项目的征收、挂牌、建安、销售等环节税收管控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第九条 年初根据重点项目形象进度,设置各部门服务重点项目工作任务。每季度初10号前,各部门向区财源办提供上季度重点项目的有关情况:各街道及开发区提供辖区内重点项目形象进度及税收完成情况;区房管局提供项目预售情况;区建管站提供建安项目履约及税收情况;区统筹办和城改办提供项目挂牌情况。
第十条 对完成服务重点项目工作任务的街道及开发区,每个项目安排工作经费5万元;对完成服务重点项目工作任务的职能部门,安排工作经费5万元。
第四章 服务重点楼宇
第十一条 服务重点楼宇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做好楼宇企业服务工作,包括区内经营区外纳税企业的促转和总部企业的引进入驻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区招商局提供的重点楼宇入驻率和企业属地注册率,设置楼宇单位税收贡献任务(楼宇企业年纳税总额/楼宇总面积)。
第十三条 对完成服务重点楼宇工作任务的街道及开发区,按照楼宇单位税收贡献的10倍安排工作经费;对完成服务重点楼宇工作任务的职能部门,安排工作经费10万元。
第五章 培植新税源
第十四条 培植新税源是指做好我区注册登记纳税企业的新引进工作,包括新引进、新注册和成功促转的企业。重点支持现代商贸、工业服务、医疗健康保险等无污染和节能环保产业来我区投资兴业。
第十五条 新税源培植需及时向财源办报备,填制《新引进企业申请表》并出具其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鼓励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引进新税源;对由工商、税务部门提供查询的新注册企业不作为新税源培植。
第十六条 培植新税源(房地产企业属地税收除外)工作经费安排:1、50万元<当年实现税收≤ 200万元的, 每户安排工作经费5万元;2、200万元<当年实现税收≤500万元的, 每户安排工作经费10万元;3、500万元<当年实现税收≤1000万元的, 每户安排工作经费15万元;4、当年实现税收>1000万元的,每硚口区税源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硚办文【2016】2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税源建设,提高服务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楼宇的质量水平,形成协税引税培植税源合力,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11条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区统筹办、区房管局、区建管站、区城改办、区招商局。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内容为服务重点企业、服务重点项目、服务重点楼宇、培植新税源四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服务重点企业
第四条 服务重点企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建立高效和谐的企业沟通机制,做好税源动态原因分析,切实有效的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置服务重点企业(非房产企业)户数,以当年实现综合税收为考核依据。
第六条 掉收企业户数超过总户数的30%或者年度迁出年纳税过100万元企业2家的,视同服务重点企业任务未完成。
第七条 服务重点企业工作经费安排:1、按3000元/户安排,不足3万元的街道按3万元安排工作经费;2、对年纳税额超过5000万元的,另行安排工作经费1万元/户;3、对年纳税额增幅超过20%的,另行安排工作经费3000元/户。
第三章 服务重点项目
第八条 服务重点项目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做好辖区内重点项目的征收、挂牌、建安、销售等环节税收管控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第九条 年初根据重点项目形象进度,设置各部门服务重点项目工作任务。每季度初10号前,各部门向区财源办提供上季度重点项目的有关情况:各街道及开发区提供辖区内重点项目形象进度及税收完成情况;区房管局提供项目预售情况;区建管站提供建安项目履约及税收情况;区统筹办和城改办提供项目挂牌情况。
第十条 对完成服务重点项目工作任务的街道及开发区,每个项目安排工作经费5万元;对完成服务重点项目工作任务的职能部门,安排工作经费5万元。
第四章 服务重点楼宇
第十一条 服务重点楼宇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做好楼宇企业服务工作,包括区内经营区外纳税企业的促转和总部企业的引进入驻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区招商局提供的重点楼宇入驻率和企业属地注册率,设置楼宇单位税收贡献任务(楼宇企业年纳税总额/楼宇总面积)。
第十三条 对完成服务重点楼宇工作任务的街道及开发区,按照楼宇单位税收贡献的10倍安排工作经费;对完成服务重点楼宇工作任务的职能部门,安排工作经费10万元。
第五章 培植新税源
第十四条 培植新税源是指做好我区注册登记纳税企业的新引进工作,包括新引进、新注册和成功促转的企业。重点支持现代商贸、工业服务、医疗健康保险等无污染和节能环保产业来我区投资兴业。
第十五条 新税源培植需及时向财源办报备,填制《新引进企业申请表》并出具其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鼓励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引进新税源;对由工商、税务部门提供查询的新注册企业不作为新税源培植。
第十六条 培植新税源(房地产企业属地税收除外)工作经费安排:1、50万元<当年实现税收≤ 200万元的, 每户安排工作经费5万元;2、200万元<当年实现税收≤500万元的, 每户安排工作经费10万元;3、500万元<当年实现税收≤1000万元的, 每户安排工作经费15万元;4、当年实现税收>1000万元的,每户安排工作经费20万元。
第十七条 培植新税源适用于全区各部门和单位,除本办法考核对象外,其他部门和单位引进新税源并实现相应税收的,也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安排,共同引进的可协商按比例分享。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工作任务一年一定,对完成服务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楼宇工作任务的考核对象安排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税源建设管理考核纳入全区绩效考核指标。对因政策性影响和不可抗因素导致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由区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第七章 经费使用管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工作经费可用于服务企业合规性支出以及弥补部门经费不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源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安排工作经费20万元。
第十七条 培植新税源适用于全区各部门和单位,除本办法考核对象外,其他部门和单位引进新税源并实现相应税收的,也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安排,共同引进的可协商按比例分享。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工作任务一年一定,对完成服务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楼宇工作任务的考核对象安排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税源建设管理考核纳入全区绩效考核指标。对因政策性影响和不可抗因素导致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由区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第七章 经费使用管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工作经费可用于服务企业合规性支出以及弥补部门经费不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源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