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武汉市卫健委官网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对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武汉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决定》(武政规〔2018〕36号),我委对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开展了进一步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示。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
2019年4月3日
市卫生健康委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的理由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 | 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卫计〔2013〕43号 )第二十六条 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区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婴儿父母应提供以下全部证明材料。 |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 | 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村委会(社区) | √ | √ | √ | 2019年,省卫生健康委委 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2号出台,第二十七条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的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 此项证明不再提交 | |
(一)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 ||||||||||||
(二)由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 | ||||||||||||
(三)婴儿出生情况的旁证。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情况证明。 | ||||||||||||
(四)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 | ||||||||||||
2 | 婚育情况证明 | 无存档单位人员或农民因违法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 | 无 | 卫生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 村委会(社区) | √ | √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 ||||
3 | 省属卫生计生、民营医疗机构医师基层服务工作证明 |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 | 无 | 卫生计生部门 | 医疗机构 | √ | √ | √ | 我市未要求报考中级卫计职称人员提供基层服务证明。 | 不再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