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孕产妇健康管理主要服务时段和内容有哪些?
答:孕13周前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检查;分别在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一次孕中期健康管理;分别在孕28~36周、37~40周各进行一次孕晚期健康管理;产妇出院后1周内进行产后访视;产后42天进行健康检查。
问题2: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奖励对象是国有或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 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 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三、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问题3:应该到哪里申报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
答:企业退休职工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向负责养老金领取资格年审的社区提出申请。
问题4:城镇独生子女死亡父母一次性抚慰金发放标准?
答: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户发放10000 元一次性抚慰金。 2.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双方分别发放一次性抚慰金5000 元(含一方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仅发给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抚慰金,标准为10000 元。 4.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户发给另一方一次性抚慰金10000 元。 5.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5000 元;夫妻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省外户籍人口的,对我省户籍一方按户发给一次性抚慰金10000 元。 以上对象,已领取全省统一发放的一次性抚慰金后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丧偶、离异、再婚、复婚)的,不再重复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再婚的,其再婚家庭中的另一方不得享受一次性抚慰金。对象在申报当年死亡的,照常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问题5:应在哪里申报城镇独生子女死亡父母一次性抚慰金?
答: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问题6: 出生医学证明线上办理在哪里申请?
答: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健康武汉官微”,选择“服务”栏目,选择“便民服务——出生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