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政策解答

更新时间:2023-01-16 17:21 发布时间:2022-03-08 09:50 来源:硚口区民政局

 一、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民法典》中规定的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需提供的材料

  (一)收养申请[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三)公安部门出具的送养人与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收养人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有收养能力\经济收入,(五)卫健部门认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

  (六)收养人的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七)被收养人满八周岁的要征求个人同意;

  (八)身份证、户口本、照片材料等等。

  以上材料供参考,具体以被收养人所在地基层民政部门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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