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必须实行“离婚冷静期”制度吗?

更新时间:2024-10-30 16:18 发布时间:2024-10-30 16:17 来源:武汉市民政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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