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5148572/2020-83099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发文日期: 2019-12-13 14:41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发布日期: 2019-12-13 14:41

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更新时间:2024-03-11 15:51 发布时间:2019-12-13 14:41

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

            

 

                         硚公复决字〔2019〕006

 

申请人:张**  性别:  出生年月:19***

住址: 武汉市青山区*****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宗关街派出所

单位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461号

负责人:于**      职务: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硚公(宗)行罚决字201913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9年7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729日收到并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因房屋(硚口区宗关街****号)拆迁,在2017年8月20日(星期天),在硚口区宗关二期铁桥片指挥部内(也叫宗关街汉水二村拆迁指挥部),其“工作人员”让本人在空白A4合同纸上签名、按手印,本人当时不同意,准备离开的时候,被“工作人员”(两男一女)殴打,且指挥部至今也不给本人房屋拆迁的原始合同,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报警处理后,本人来到管辖区域宗关街派出所,在一楼大厅右角处,本人又被两男一女殴打,还让本人在派出所里面给他们(两男一女)下跪,当天派出所值班民警王**居然不制止,还让本人配合他们(两男一女)的拆迁工作。

1.宗关街派出所调查本人被殴打案件的不公正:

    1-1.宗关街派出所是本人被殴打案发的管辖派出所,案发(2017年8月20日)至今长达22个月,本人在2019年6月25日才收到宗关街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人十分疑惑,关于本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发现,有错别字,语句不通等问题,这就是用了22个月宗关街派出所调查的结论!

    1-2.本人被殴打案件,当时由宗关街派出所民警李**负责做笔录,在本人未写委托书的情况下,在2017年9月,由本人妹妹张**(有吸毒史)代替本人签字销案,且宗关街派出所认定此流程符合销案规定;本人被殴打做的笔录档案,存放在宗关街派出所

    1-3.宗关街派出所在调查期间,中共中央、国务院重点打击十二种黑恶势力(其中第4点: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本人也曾反映,这正是扫黑除恶打击对象,且本人有涉黑人员,在当时拆迁本人房屋的录音,其暴力、涉黑行为,宗关街派出所的调查极其不重视,极其的草率,不公正

2.宗关街派出所调查,与本人被殴打事实真相完全不相符:

2-1宗关街派出所调查本人被殴打案件时,本人曾告知派出所:殴打本人的有两男一女,何**,陈**(同音),叶某(女)

宗关街派出所调查回复本人:只有何**一人,与本人发生口角,没有其他人,且两男一女认定本人冤枉他们

本人回复宗关街派出所:宗关二期铁桥片指挥部“工作人员”几十人,本人是第一次见面,无冤无仇,那么多的“工作人员”,为何偏偏冤枉普普通通的他们(何某,陈某,叶某(女))

且从本人的病例上来看,若是一人殴打本人,本人是可以保护自己的,也不会导致本人脸部,头部,眼睛,胸部等多处同时受伤

2-2.本人被殴打曾提交给宗关派出所的证据有:当时被殴打的照片(清楚注明案发时间),医院医生诊断的病例,法院鉴定书等

殴打本人的两男一女,只有何**的陈述,且何**的陈述,完全颠倒是非黑白,且满口谎言,令人质疑?

**的陈述,例如:①何**与本人是相互殴打,明明是何**殴打本人,本人只是保护自己;②本人殴打致何**导致心脏搭桥,本人被殴打的案件发生时间是2017年8月20日,何**心脏搭桥手术的时间是2018年1月,还让宗关街派出所把本人刑事拘留;且何**无法提交任何有关本人殴打的证据,仅仅只有何**的陈述

可是,宗关街派出所在调查当中,采信何**的陈述,与本人被殴打的事实真相完全不相符

2-3.关于何**的陈述,证人证言等,宗关街派出所在调查的时候,应该有文字记录,本人申请:查阅本人被殴打的调查记录

3.本人的伤情鉴定,与本人真实的伤情不相符

3-1.本人曾多次申请,要求做法医鉴定,一直等到2018年4月,宗关街派出所才指定,由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负责,当时本人的脸部,头部,眼睛,胸部等多处受伤(本人有当时医院的病例为证),可是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只做了眼睛的法医鉴定,其余地方,不做!所以鉴定意见是:轻微伤!

后来,本人多次前往宗关街派出所,请求重新做法医鉴定,可是宗关街派出所所长于**不同意,让本人重新做法医鉴定!本人质疑,如果说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是真实的,再重新(更换一家司法鉴定所)做法医鉴定,有何不可??

本人申请:重新做法医鉴定

综上所述,恳请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撤销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硚公(宗)行罚决字[2019]13120号,重新调查本人被殴打案件,支持本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我所作出的硚公(宗)行罚决字[2019]1312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求维持该处罚决定。

经审查明:201782015时许,申请人因房屋拆迁问题在口区汉水二村拆迁办公室内拆迁工作人员何**发生冲突,后何**将申请人殴打致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申请人称当时除何**外,另两名拆迁工作人员(陈**和叶某)也对其进行了殴打,在场的申请人亲属也称除何**外还有其他人参与了对申请人的殴打,在场的一名拆迁工作人员白*则称只有何**一个人与申请人发生了肢体冲突,何**本人亦称只有自己一个人打了申请人。宗关街派出所于2017年8月20日受理该案后,根据以上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9年6月20日对何**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另宗关街派出所先后将两份内容有所出入的硚公(宗)行罚决字[2019]13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硚公(宗)行罚决字(201913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法医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等。

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内,查阅了该案的相关案卷材料。

本机关认为:该案在案发后,申请人与其亲属、被处罚人何**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白*对是否存在多人殴打申请人的情况说法不一。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必须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申请人在笔录中陈述了对其殴打的另两名拆迁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但被申请人并未对该两人进行询问被申请人在影响案件量罚定性的部分事实未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即作出事实认定并予以行政处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该案的办理期限长达22个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的规定。另宗关街派出所先后送达两份内容不同的硚公(宗)行罚决[2019]13120号行政处罚决定给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宗关街派出所作出的硚公(宗)行罚决字(201913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宗关街派出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

                         二〇一九年二十五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