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5148572/2020-83099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发文日期: 2019-12-13 11:39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9-12-13 11:39

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4-03-11 15:51 发布时间:2019-12-13 11:39

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硚公复决字〔2019002

 

申请人:*   性别:   出生年月: 19***

 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

 址: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365号

法定代表人:*        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20104-1446145360,于20196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201981本机关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420104-14461453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9年4月25日7时25分,在翰飞路解放大道二十六中路口至汉宝大厦的道路停车,受到硚口区交通大队罚款100元的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420104-1446145360翰飞路汉宝大厦楼下为断头路,每天数十辆车延边停放,不妨碍任何人车出行。其居住六年间,从未见过任何执法人员来宣传此处不能停车。该车辆违停贴单的位置,在六年间,因违停贴单的,也仅其一例,不合理也不合规。

申请人为支持其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20104-1446145360);2、申请人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3、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自拍车辆停放照片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9425725分,申请人将鄂A*****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翰飞路解放大道二十六中路口至汉宝大厦路段,在该车停放的翰飞路两侧均设置有禁止停车的禁令标志牌,其停车位置上方设置有抓拍球和“违停抓拍迅速驶离”的电子导流屏,同时翰飞路系学校门前的进出通道,道路全宽3.3米,此处停车既影响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妨碍广大师生及社会车辆的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第二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条第(十项之规定,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20104-1446145360),对申请人予以100元罚款,认定事实清楚,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同时,被申请人20194257许,对在翰飞路解放大道二十六中路口至汉宝大厦路段违规停放的多辆机动车拍摄取证直至处罚,不存在选择性执法和执法不公的情形,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答复意见,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中违法图片;2、取证经过;3、分检经过;4、处理交通违法经过;5、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中涉案车辆违法处罚等信息;6、违法地点实地拍摄图片;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20104-1446145360);8、违法驾驶员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信息;9、工作视频;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经审理查明:2019425725分,申请人将鄂A*****车辆停放于翰飞路解放大道二十六中路口至汉宝大厦路段。硚口交通大队交通协管员对此进行摄录取证,在车窗上张贴“武汉市交通协管员记录道路停车行为报告单”,将收集的违法证据交民警审核。民警分检审核违法图片,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申请人于201964日到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接受处理时,民警告知申请人拟处罚事项和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当场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20104-1446145360),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交纳罚款100元,并于6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关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交通管理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二)……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不得停车;……”。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翰飞路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翰飞路两侧均设置有禁止停车的禁令标志牌,申请人停放车辆位置的右侧电线杆上方设置有抓拍监控设备和电子导流屏,导流屏显示“违停抓拍迅速驶离”,且申请人停放车辆位置已明显超出汉宝大厦建筑物门前垂直线范围,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不是停车泊位,故申请人构成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第二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条第(十项之规定,作出对申请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提出的撤销编号420104-14461453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予支持。

关于申请提出的“该车辆违停贴单的位置,在六年间,因违停贴单的,也仅我一例”的行政复议理由,经本机关核实,被申请人在查获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时段和地段,亦对多辆违停车辆取证后处罚,申请提出的行政复议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予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420104-14461453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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