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5148572/2019-1641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18-11-11 11:49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关于《硚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8-11-11 11:49

关于《硚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1-12-22 16:24 发布时间:2018-11-11 11:49

 

    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等上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提出的新要求,结合硚口区实际,草拟了《硚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现就该文件对外征求意见。

联系人:区审计局   李思源

联系电话:83806199

邮箱:1219585040@qq.com

附件:《硚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硚口区审计局

                                    20181111

附件:

硚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防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既包括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也包括项目出资方或建设主管单位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或结、决算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硚口区范围内,区级财政全额和区级投资额高于50%的项目。以市级投资为主体,区级配套投资50%以下(含50%)的项目和区级投资为主体,市级补充投资高于50%(含50%)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实施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开展投资审计,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预算编制、立项决策、项目审批核准等过程的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标现场监督、评标过程监督、中标结果确认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变更签证确认、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签字、项目竣工结算编制等工作。

 

第二章  审计对象、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其审计对象为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国有土地储备和房屋征收、拆迁、收购、腾退等项目审计对象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勘察、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房屋征收项目可延伸审计至各项目指挥部、街道办事处及征收资金流向单位。

    第六条   政府投资审计范围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债务资金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审计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规、落实政策措施和执行规划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

(五)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六)投资控制和工程造价情况。

(七)投资绩效情况。

(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政府投资审计应当围绕审计目标确定重点审计内容,关注投资结构、投资绩效、征地拆迁、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及环境保护等事项,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管理漏洞、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

第三章  审计组织方式、职权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可以在审计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跟踪或结、决算审计。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指导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指导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按建设性质、建设规模等要素实施分类审计管理。

    第一类:对预算(概算)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或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类:对预算(概算)投资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指导计划。审计机关应加强对项目的了解、指导和抽查,重点检查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的管理、质量和成效等情况。

第三类:对预算(概算)投资额500万元以下、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指导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储备和房屋征收、拆迁、收购、腾退等项目(以下简称“征收项目”)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经费列入项目成本。社会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对审计内容和审计结果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作为政府审计部门,应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征收项目的全程进行监督、指导,具体职权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相关程序产生社会审计机构、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规范进行监督、对项目档案进行抽查、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根据审计进度核定审计经费等。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审计机关还应对征收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招投标相关程序,组织符合法定资质和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成立社会审计机构库。

建设主管单位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需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审计机关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程序产生。建设主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所需费用列入项目概算(成本)。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因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可以直接从社会审计机构中选聘专业人员参与审计,但不得将整个审计事项直接委托给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审计机关直接聘用专业人员所需的审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就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的事项;

(四)向金融机构查询被审计单位的各项存款,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暂时封存的措施;

(六)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且制止无效时,通知财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直接相关的款项,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已拨付的款项;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或结、决算审计时,其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审计职权可参照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相关部门职责和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是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年度城建计划及项目进度,明确审计重点,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指导计划,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检查;

(三)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四)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探索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投资项目审计,提高审计监督效率。

(五)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及其有关聘请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竞争性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健全完善社会审计中介库,受项目主管部门、建设管理单位委托,依程序选择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投资项目审计。坚持谁聘请(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配合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标准、程序支付审计费用。

(六)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抽查;对使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七)建立社会审计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对审计机关、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单位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及人员,在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再参与全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组织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或结算审计、决算审计,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房屋征收主管部门、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对拟实施征收项目、建设项目向审计机关出具书面联系函,确认项目跟踪审计,工程结、决算审计相关事宜,与审计机关按有关程序产生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聘请(委托)合同,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度,并按审计机关确认的取费标准支付审计费;

(二)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质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于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区财政部门。

(四)对审计机关直接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五)根据审计结论落实整改。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定期将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抄送审计机关,并将社会审计机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经费列入项目概算。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应与审计机关形成监督合力,确保项目监管不重不漏,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二)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包括代建、设计、监理等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费用)实行先审核、后批复。审核工作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竣工决算报表,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财政部门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工程价款、购买社会服务费用结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三)将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区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共同完善审计移送制度。审计机关应及时将审计中发现的违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移送相关部门,任何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扰,受移送机关对移送事项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采购、供货等相关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追回,对相关单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骗取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并记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由有关部门记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硚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硚政规[2013]2号)、《硚口区国有土地储备及房屋征收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硚政办[2013]22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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