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5148572/2023-0397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发文日期: 2023-01-16 16:00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硚环罚〔2022〕2号
名   称: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1-31 16:11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2-01 10:59 发布时间:2023-01-31 16:11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环罚〔2022〕2号

当事人:武汉市青山区安哲机械设备租赁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7MABM5ULL1E         

地址:武汉市青山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高潮村张家湾300号

法定代表人:左启政   

委托代理人:程生啟 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71********     

本局于2022年11月7日对汉江湾区域绿化工程古田公园建设项目(下称汉江湾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汉江湾项目施工使用的履带式起重机(发动机制造厂名称:中国上海柴油机股份有公司,机械型号:QUY50,发动机型号:D6114ZG5B),经河南安瑞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方法:自由加速法,三次烟度测量值(m-1):第一次测量值[m-1]:2.96,第二次测量值[m-1]:3.61,第三次测量值[m-1]:3.85,检验结论:不合格。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K2022110703),并于同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硚环责改字〔2022〕3号),责令立即整改。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8日、2022年11月15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K2022110703)、《检测不合格非道维护修理告知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局于2022年12月21日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硚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5,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硚口区人民政府或者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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