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湖北省,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提出《生育证》办理申请,经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申请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生育证》:
1.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1.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2.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3.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4.遗弃子女的。
二、所需资料
夫妻双方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办理《生育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资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 份;
2.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1 张;
3.《生育证申请表》1 份。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有以下情况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1.子女中有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需提交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鉴定结论。
2.夫妻曾经生育过子女,但该子女死亡的,须提供该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
3.其他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三、《生育证》申请表领取
申请人可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构或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领取《生育证申请表》;也可登录湖北省卫生计生门户网站(www.hbwsjs.gov.cn)或武汉市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www.whwsjs.gov.cn)下载《生育证申请表》和《生育证代办委托书》。
四、申请途径及方式
(一)申请人可通过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由村(居)计生专干将办证相关材料提交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构受理。
(二)申请人可向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三)申请人也可登录湖北省卫生计生门户网站,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行政服务事项提交申请,并及时查看网上初审意见,经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构核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将申报资料原件送申报办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查验。
(四)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生育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生育证代办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在申请人申请的前提下,村(居)民委员会可提供代办服务。申请材料齐全的,代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办理,办理完毕后由村(居)计生专干发放给申请人。
五、受理、审批
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法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自申请人提交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决定,并免费发给《生育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资料齐全的,应出具《生育证申请受理告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出具《生育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同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六、遗失补办
《生育证》如有遗失,持证人持有效证件可到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原发证机关在核实当事人办证信息后,按原《生育证》号和审批日期补发证件,并注明“补发”。
七、《生育证》的撤回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或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办理好有关审批注销手续。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出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发出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出的;
(四)申请人提供信息不实和虚假承诺骗取《生育证》的;
(五)违反《省条例》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六)《生育证》持有人在怀孕前离异、丧偶或者其他申领条件发生变化的;
(七)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八、法律责任
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证》生育的,依据《条例》相关规定,按违法生育处理。